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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友會

國立中興大學生命科學院在職碩專班校友會章程(草案) 

國立中興大學生命科學院在職碩專班校友會修訂
第一章總則 
 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中興大學生命科學院在職碩專班校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  第二條 本會以聯繫會員感情,加強會員團結,砥勵會員學術研究,促進會員事業合作與協助在職碩專班之發展為宗旨。
 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興大學生命科學院(台中市國光路二五○號)。

第二章會員 
  第四條 凡是國立中興大學生命科學院在職碩專班畢業者,皆為本會會員。
  第五條 現就讀於本班之同學,均為本會之預備會員。

第三章權利與義務 
  第六條 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:
   1.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   2.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   3.參與年會、定期性學術演講會及其他臨時性集會。
   4.接受本會之出版刊物。
   5.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。
   6.與會員之聯繫、洽詢及其他服務之提供。
 
第四章組織 
  第七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,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  第八條 本會設理監事若干人,現任班主任及導師為當然理事,其餘由畢業班每屆至少推舉一人,必要時由大會徵召為理事或監事,其中三分之二名額為理事,組成理事會。三分之一名額為監事,組成監事會。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
  第九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,由理事中互選七人為常務理事組織之。常務理事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
  第十條 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任期二年,不得連任。
  第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,由常務理事互選之,負責主持會務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  第十二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委任之。總幹事秉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。

第五章職權 
 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
   1.制定及修訂本會章程。
   2.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之會務報告。
   3.選舉理監事。
   4.討論有關會務事宜。
   5.決定其他重要事項。
  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   1.對外代表本會。
   2.對內處理一切會務。
   3.追認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。
  第十五條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左:
   1.監察理事會履行職務事項。
   2.本會工作及職務之審議。
   3.經費及預算之稽核。
   4.處理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 
第六章會議 
 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二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
  第十七條 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年召集一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。
  第十八條 理事長認為必要時,經常務監事之同意,得召集理監事聯席會議。 

第七章經費 
  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   1.大會活動費每人每次視需要酌收活動費。
   2.會員及其他人士之捐助。
   3.其它收入。
  第廿條 本會之經費除為本會之目的事業外,不得作為其他用途。 
 
第八章附則 
  第廿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,依有關法令及慣例為準。
  第廿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